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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0日,银保监会发布了新版《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是对2019年11月发布的《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进行的修订。在总结两年评估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表示,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应当更聚焦于行业公司治理重大问题,评估工作与其他监管工作衔接也需理顺,相关规定需要修改。
从具体修订内容看,《办法》修订既是落实健全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方案的要求,也是落实近年来一批新出台监管制度的需要。
与试行办法相同的是,《办法》主要从党的领导、股东治理、关联交易治理、董事会治理、监事会和高管层治理、风险内控、市场约束、利益相关者治理共八个维度对银行保险机构的治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包括合规性评价、有效性评价和重大事项调降评级三个步骤,共分为ABCDE五个等级。根据2020年和2021年的评估结果,评级为B级、C级和D级的机构占比明显增加,被评为E级的机构占比从10.16%降至7.43%。在去年11月发布2021年评估结果时,银保监会指出,目前银行保险业公司治理仍存在不可忽视的问题,一是部分机构股东行为不合规不审慎,表现为股东入股资金不实、违规股权代持、主要股东违反“两参一控”规定、主要股东违规干预经营管理、中小股东未能有效参与治理等;二是部分机构股权管理不规范,表现为股东资质未能持续符合监管要求、股东股权质押比例过高、银行变相接受本行股权质押并提供授信、股东持股比例超过监管限制。针对前期发现的问题,银保监会答记者问时指出,《办法》聚焦大股东违规干预、内部人控制等问题,进一步丰富党的领导、股东股权、关联交易、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提名和履职等方面的关键指标,并优化指标权重、精简指标数量,突出公司治理监管关注的重点领域。与此同时,《办法》建立起指标动态调整机制,评估指标不再随《办法》同时印发,而是根据最新监管制度和工作需要,及时更新调整——这是《办法》的重要变化之一。
与此同时,《办法》进一步加强了结果应用。延续试行办法中的评估机制,《办法》明确原则上对银行保险机构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评估,监管评估采取非现场评估和现场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现场评估应每三年实现全覆盖;与试行办法有突出变化的是要根据评估结果差异化配置评估资源。《办法》提出对评估结果为B级(良好)及以上的机构,可适当降低评估频率。在银保监会公布的2021年公司治理评估结果中,被评定为B级及以上的机构有366家,占比为19.71%。而对于在上一年评估中占比在两成左右的D级和E级机构,《办法》强调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其重大公司治理风险隐患进行早期干预,坚决防止机构“带病运行”。具体来看,《办法》规定对D级机构,除可以采取对C级机构的监管措施外,还可以在市场准入中认定其公司治理未达到良好标准;同时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采取责令调整相关责任人、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等监管措施。对E级机构,除可以采取对D级机构的监管措施外,监管部门可以呼应关联交易新规的规定,限制其开展授信类、资金运用类、以资金为基础的关联交易,还可以结合评估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对相关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机构及责任人进行处罚。
此外,试行办法和《办法》也都列举出了多种可直接评定为E级的情形,包括拒绝或者阻碍公司治理监管评估,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隐瞒公司治理重要事实、资产质量等方面的重大风险,股东虚假出资、出资不实、循环注资、抽逃出资或变相抽逃出资,或与银行保险机构开展违规关联交易,严重影响银行保险机构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充足率真实性等。其中,“或与银行保险机构开展违规关联交易,严重影响银行保险机构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充足率真实性”为新增《办法》内容,被业内认为是落实了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方案中“加强公司治理评估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衔接”的要求。
还有一点引发行业关注的变化是,在原评估对象仅为商业银行和商业保险公司的基础上,《办法》修订将农村合作银行等机构也纳入公司治理监管评估范围,由此,公司治理监管规则在银行保险业实现了更广范围的覆盖。
根据银保监会网站信息显示,截至2021年底,全国农合机构共有2196家,其中农商银行1596家,农村合作银行23家。农村合作银行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入股,在合作制的基础上,吸收股份制运作机制组成的股份合作制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再加之,考虑到我国农合机构普遍存在股东资质较弱、股权结构分散以及处于相对复杂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其在完善公司治理方面本身存在一些短板和特殊挑战,因此理应被纳入公司治理监管范围。
如今,我国大部分地区农村金融市场竞争已相对充分,在这样的背景下,公司治理监管强调“防止机构‘带病运行’”是具备一定的基础和条件的——即使一个区域内某个机构因治理评级较弱而被动暂停部分业务或开办新业务,市场上的有效金融需求也可以寻求其他金融机构的支持和服务,因此从一个地区整体金融需求的满足情况看,强化机构公司治理监管、防止机构“带病运行”,能在一定程度上优化金融资源配置。但对于部分县域地区,银行保险业公司治理监管在具体执行时还需要考虑市场主体对部分机构服务的依赖度。像在我国部分欠发达省份的农村地区,由于市场主体数字能力不强、社会治理的数字化程度也较弱,造成农合机构在当地业务占比较高;与此同时,这些机构可能也需要增量业务对存量风险进行逐步消化。那么,对这类农合机构采取公司治理监管措施时,就有必要兼顾对地区市场主体有效需求的满足情况,在此基础上,结合深化机构改革和多元风险化解方式,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提升机构服务实体经济能力。